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破產受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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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破產受理的效力
(一)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義務
1.有關人員
有關人員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受限期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
3.相關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受理后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在其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清償有效。
(三)清償債務、交付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四)管理人的挑揀履行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適用對象: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2.權利人:管理人(或者債務人)
3.后果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2)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法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4.對管理人權利的限制
(1)時間限制
(2)不安抗辯權
(3)監督
(4)對于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
(5)對于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除存在嚴重影響破產財產的整體變價與價值實現、且無法分別處分等特殊情況外,管理人不得違背合同約定任意單方解除合同;在變價破產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6)禁止濫用挑揀履行權
(五)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1.應當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訴訟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保全措施,還包括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采取的相關措施。
2.新的保全措施
(六)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1.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原則上可以不中止,除非當事人申請的是重整程序;但在擔保物為破產企業占有的情況下,物權擔保債權人就擔保物的清償應經過管理人進行。
2.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七)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掌握訴訟情況后能夠繼續進行時,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在原審人民法院)進行。
2.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或者依照約定申請仲裁。
(八)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1.什么是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2.破產受理時訴訟正在進行如何處理?
(1)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2)債務人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3)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3.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提起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破產受理時已經進入執行程序怎么辦?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行行為應依法中止,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