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注冊會計師考試臨近,強化階段備考應注重知識點的查漏補缺,小編整理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幫助大家強化備考,順利過關!
【高頻考點】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申請
1.有關申請人的基本規定
申請的類型 |
申請人 |
|
破產清算申請 |
債務人、債權人 |
|
破產重整申請 |
直接提起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之前 |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2013年案例分析題) (3)其他債權人 |
|
破產和解申請 |
直接提起 |
債務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之前 |
2.有關申請人的特殊規定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即使其擔保物價值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擔保債權人同樣享有破產申請權。
(2)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2016年案例分析題)
(3)企業職工提出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
(4)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銜接
(5)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具備破產原因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破產申請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而非破產宣告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序
1.需要申請人補充、補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必須在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
2.破產受理的基本程序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債務人提出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提出異議的情形外(包括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而債務人無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異議是否成立?
(1)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抗辯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2)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人是否享有債權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存在,且債務人沒有相反證據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對其異議應不予支持。
(3)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人享有債權的數額提出異議時,如果存在雙方無爭議的部分債權數額,且債務人對該數額已經喪失清償能力,則此項異議同樣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
(4)債務人對申請人的債權是否存在擔保等提出異議,不影響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
(5)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債務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
(7)債權人申請動機不純和債務人存在資產下落不明等逃債行為,也不是拒絕受理案件的理由。
4.資料提交
(1)債務人申請破產
(2)債權人申請破產
5.上訴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訴。
6.受理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在步入康莊大道之前,總要走過一段崎嶇艱辛的道路;在變得熠熠生輝之前,總須經歷一段黯淡無光的日子。那些吃過的苦,那些流過的淚,終會成為我們成長過程中的寶貴財富。只要堅信前途的光明,一時的煩惱又算得了什么!大家一定要記得進行注會準考證打印,千萬不要忘記錯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