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解散訴訟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解散訴訟
(二)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忠實義務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解散訴訟;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忠實義務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解散訴訟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3.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忠實義務
1.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3)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4)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解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