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內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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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內幕交易行為
1.基本規定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信息產生至公開之間的時間段)內,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否則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2.內幕信息
1)應提交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3.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4.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5.內幕交易行為的基本行為形態
(1)自己買賣相關證券;
(2)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
(3)自己未買賣,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但將內幕信息泄
6.內幕交易行為的推定
(1)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①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②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③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④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⑤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2)當事人如果想否認內幕交易行為的存在,就必須負有舉證責任;對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的相關證券買賣行為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可能。
7.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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