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協議
備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單元經濟仲裁知識點小結,希望考生勤加學習,刻苦努力。
【內容導航】:
(一)仲裁協議的內容
(二)仲裁協議的生效
(三)仲裁協議的無效
(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
(五)隱瞞仲裁協議提起訴訟
(六)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二單元經濟仲裁內容。
【知識點】: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書范本】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提示】
(1)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中只要求“選定仲裁委員會”,而非“選定仲裁員”。
2. 仲裁協議的生效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3. 仲裁協議的無效
(1)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5. 隱瞞仲裁協議提起訴訟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6.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進入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總學習更多基礎知識點,扎實掌握,全面理解和吸收,爭取在考試中取得好成績。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