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裁決
備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勤奮是通向成功的唯一途徑,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單元經濟仲裁知識點小結,幫助大家復習。
【內容導航】:
(一)仲裁管轄
(二)仲裁庭
(三)仲裁制度
(四)和解與調解
(五)仲裁裁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二單元經濟仲裁的內容。
【知識點】:仲裁裁決
第二單元 經濟仲裁
仲裁裁決
1. 仲裁管轄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3. 仲裁制度
(1)開庭(原則上)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不公開(原則上)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提示】凡是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仲裁員均應當回避。
4. 和解與調解
(1)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提示】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提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 仲裁裁決
(1)裁決方式
①形成2種意見: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②形成3種意見: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裁決書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提示】考生應當準確區分兩種情況:
(1)對裁決不服時: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不履行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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