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的適用范圍
會計從業取消后初級會計職稱考生要把握好機遇,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單元經濟仲裁知識點小結,希望考生專心學習。
【內容導航】: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二)仲裁機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二單元經濟仲裁內容。
【知識點】: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的適用范圍
1. 仲裁的適用范圍
屬于《仲裁法》調整的 | ①合同糾紛 |
②財產權益糾紛 | |
不能提請仲裁 |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
②行政爭議 | |
不適用于《仲裁法》 | ①勞動爭議 |
②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
【提示】
(1)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總結】仲裁適用范圍:“平等”+“經濟”+“非專屬”
2. 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 |
在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 |
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 |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獨立仲裁) | |
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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