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經濟仲裁
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尤為關鍵,會計從業取消,考生要把握好機遇,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單元經濟仲裁知識點,希望考生專心學習。
【內容導航】:
(一)仲裁與民事訴訟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二單元經濟仲裁內容。
【知識點】:經濟仲裁
第二單元 經濟仲裁
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 仲裁與民事訴訟——“平等”主體之間
【案例】
(1)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經濟糾紛時,采取“或裁或審”的原則。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2.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平等”主體之間
(1)或議或訴——選擇復議
一般情況下(如企業對稅務機關的罰款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2)先議后訴——必經復議
特殊情況下(如企業對稅務機關在征稅行為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進入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總學習更多基礎知識點,扎實掌握,全面理解和吸收。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