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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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第一章 總論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是,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2.3年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之日起計算。
3.4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6.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日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進行,直至該障礙消除。
【解釋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解釋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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