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仲裁程序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
(3)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協議管轄
只有“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協議管轄。
第一審程序
1.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解釋】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公開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4.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希望大家能在備考過程中多多總結,多思考,多積累。積累多了就是經驗,經驗多了就是智慧!點擊東奧中級會計免費試聽!站在巨人的肩膀,幫助您順利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