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無權代理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無權代理
(二)代理關系的終止
(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四)仲裁協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無權代理;代理關系的終止;《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仲裁協議
第一章總論
無權代理
1.狹義的無權代理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但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表見代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
(1)勞動爭議;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仲裁協議
1.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2016年綜合題)
2.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008年綜合題)
3.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