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經濟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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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經濟法的淵源
(二)合同的效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經濟法的淵源;合同的效力;
經濟法的淵源
1.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法規
(1)行政法規:國務院
(2)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4.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7.國際條約、協定
【解釋】(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合同的效力
1.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該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合同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干預。
【解釋】(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此時,該合同應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4)該合同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解釋1】(1)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孫某結婚之日);(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解釋2】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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