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阻止出境
為幫助大家更好備考初級會計,清楚掌握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東奧小編特整理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內容,希望考生認真學習這一部分內容。
【內容導航】:
(一)阻止出境
(二)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稅款征收內容。
【知識點】:阻止出境
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 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情形及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 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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