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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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二)納稅擔保的方式
(三)納稅擔保的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稅款征收內容。
【知識點】: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方式:保證、抵押、質押。
3.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例題1·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納稅擔保范圍的是( )。
A.罰款
B.滯納金
C.稅款
D.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答案】A
【解析】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例題2·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有( )。
A.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B.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C.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繳納應納稅款限期內,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及應納稅收入跡象的
D.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在此情形下,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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