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初級會計備考考生要學會化整體為單一,逐個攻破。為幫助大家更好掌握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東奧小編特整理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內容,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一)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
(二)強制執行的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稅款征收內容。
【知識點】: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 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 強制執行的范圍
(1)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3)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例題1·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對單價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該金額為( )。
A.5000元
B.10000元
C.20000元
D.15000元
【答案】A
【解析】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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