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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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1.免責事由
(1)法定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②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約定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但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因第三人違約
(1)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
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合同責任具有相對性,即合同責任只能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