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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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違約定金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
(2)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
2.定金數額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超過部分無效。
3.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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