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強化考點: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二)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管理
(三)企業改制的形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第二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管理、企業改制的形式
第二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例題·判斷題】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
【答案】×
【解析】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管理
1.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由董事會決定。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5條)
(1)一般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2)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某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列事項中,董事會有權直接決定的是( )。
A.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
B.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
C.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D.分配利潤
【答案】A
【解析】(1)選項B: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2)選項CD: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企業改制的形式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解釋1】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解釋2】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