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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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商自然人
2.個體工商戶
3.農村承包經營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4講自然人、法人
【知識點】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1.商自然人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合稱“兩戶”。“兩戶”并非新的民事主體,只是自然人主體的兩種特殊形態,屬于商自然人。
2.個體工商戶
(1)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2)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3)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農村承包經營戶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2)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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