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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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1.宣告失蹤
2.宣告死亡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4講自然人、法人
【知識點】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2)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chǎn)依法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chǎn)代管人的人代管。
2.宣告死亡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4)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
(5)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quán)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chǎn)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chǎn)。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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