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法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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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法人的特征
(二)、法人的類型
1.營利法人
2.非營利法人
3.特別法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民法總則第24講自然人、法人
【知識點】法人的特征和法人的類型
法人的特征:
《民法總則》第57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類型:
1.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1)事業單位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社會團體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3)捐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3.特別法人
特別法人,是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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