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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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2016年案例分析題)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
【相關鏈接1】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2章)
【相關鏈接2】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技術進出口經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第12章)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構成表見代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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