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強化考點:舉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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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舉借債務
(二)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第一節預算法
【知識點】:舉借債務;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一節預算法
舉借債務
1.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2.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
(1)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2)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3)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4)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5)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6)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7)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例題·多選題】根據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地方政府舉債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省級政府舉借債務,應當經國務院批準
B.地方專項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C.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若無力償還,中央政府應實行救助
D.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答案】AD
【解析】(1)選項B: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2)選項C: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1.預算的審批
(1)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2)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2.預算的批復
(1)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
(2)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正式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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