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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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物轉讓限制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抵押權的保全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3.抵押物孳息的收取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2)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抵押與租賃
【相關鏈接】“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租在先,抵押在后
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抵押物雖可折價、拍賣、變賣,但抵押物新所有權人無權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2)抵押在先,出租在后
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①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②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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