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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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抵押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
2.土地
(1)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
(2)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房地一體原則)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3)交通運輸工具;
(4)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4.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1)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