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稅收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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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稅收法律
(二)授權立法
(三)稅收法規
(四)稅收規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一章稅法總論第5講的內容
【高頻考點】稅收立法機關
狹義的稅法與廣義的稅法。
本教材口徑是廣義的稅法:各有權機關根據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機關不同,其法律級次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或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解釋】具體歸納解釋如下表:
法律法規分類 | 立法機關 | 說明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 除《憲法》外,在稅法體系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
授權立法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或條例 | 屬于準法律。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為待條件成熟上升為法律做好準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
稅收法規 |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 在中國法律形式中處于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地位,在全國普遍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 目前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 | |
稅收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該級次規章不得與憲法、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城建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的實施細則等 |
【解釋】
(1)在現行稅法中,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都是稅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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