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
三、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
1. 一次課征
(1)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2)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2.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3. 納稅期限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4. 已納車輛購置稅的退還
(1)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①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②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③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2)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5. 納稅環節:最終消費環節
(1)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2)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6. 納稅地點
(1)納稅人購置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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