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基礎考點: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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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2.監督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八節稅收優惠
【知識點】: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16年修訂)》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⑥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監督管理
(1)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2)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解釋】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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