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基礎考點: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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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
2.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4.稅法規定,可以預提的三種情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第七節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知識點】: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了解)
1.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
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了解) | (1)可否銷售原則(能不能銷售) (2)分類歸集原則(1棟和2棟都屬于一期小戶型) (3)功能區分原則(商業地產、住房) (4)定價差異原則(商鋪售價50000) (5)成本差異原則 (6)權益區分原則(委托代建合作開發) (一銷售,一歸集,兩區分,兩差異) |
2.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 |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開發產品的成本列支內容一致 |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 了解內容 |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 (一)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
4.稅法規定,可以預提的三種情況:
①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②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規定必須配套建造條件。
③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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