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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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資產損失的稅務處理
【回答】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資產損失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舉例:
(1)追補在發生年度扣除損失時,出現了多繳稅款
2016年發現2014年實際資產損失200萬元未在稅前扣除,假如2014年已納企業所得稅80萬元,2014年相當于多繳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則這50萬元可以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假設2015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為100萬元,那么抵扣了這2014年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后,2015年還是多繳納了50萬元的稅款;可以遞延到2016年扣除,假設2016年應納稅款是120萬元,那么實際繳納70萬元即可。
(2)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
2016年發現2014年實際資產損失200萬元未在稅前扣除,假如2014年已納企業所得稅40萬元,2014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60萬元,也就是經過追補確認后,2014年企業出現虧損40萬元,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2016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那么先用2014年的所得彌補2013年的虧損,彌補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然后2014年多繳納的40萬元和2015年多繳納的10萬元(40×25%)企業所得稅款,在2016年抵扣,抵扣不完的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中抵扣或申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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