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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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七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第7講契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契稅的征稅對象為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體征稅范圍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解釋】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重要)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征收土地增值稅)
【解釋】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視同買賣房屋的情況: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經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以房抵債和實物交換房屋,均視同房屋買賣,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解釋】以房產抵債,按房產折價款繳納契稅
(2)以房產作投資或入股。這種交易業務屬房屋產權轉移,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方按投資房產價值或房產買價繳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4.房屋贈與
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照章繳納契稅。
【解釋】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繼承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遺贈,也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5.房屋交換
【解釋】單位之間互換房屋,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6.其他房屋轉移行為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應繳納契稅。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繳納契稅。
房屋互換:重點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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