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借殼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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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借殼上市
1.是否構成借殼上市?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5)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6)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上述第(1)至第(5)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解釋1】本規定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2)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2】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視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2.借殼上市的要求
借殼上市除應滿足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要求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4)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解釋1】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得實施“借殼上市”。
【解釋2】在主板和中小板首發上市的條件包括但不限于:(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2)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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