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企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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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為什么企業合并中,合并方可彌補被合并方的虧損公式中乘國債利率
【回答】
在企業合并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因為被合并企業未作清算處理(只是對非股權支付部分確認所得交稅,股權支付部分沒有確認所得交稅),其資產的隱含增值未得到實現,資產的稅收屬性可以繼承,因此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以由合并企業繼續繼承。
稅法之所以做出限額彌補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利用虧損企業的合并來避稅(例如專門低價合并一個公司然后彌補虧損少交稅款),如果不加以限制買賣虧損企業將會非常的盛行;同時,為了保持稅收中性原則,對虧損的結轉既不能過于嚴格,也不能過于松散,只能讓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來彌補,也為了遵循“誰的債誰來還”的原則,因此,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只能用被合并企業的資產產生的利潤來彌補,那么就采用了社會平均收益率的辦法來衡量被合并企業資產產生利潤的情況,國債利息是社會平均收益率的一個體現,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一般是固定的,變化不大,而且國債是一個比較保險的投資,這個就是將合并行為看成一種國債投資的情形下,可以彌補的虧損的數額。
也就是說可以把虧損限額理解為,假設沒有發生企業合并,被合并方用自己的凈資產去購買國債獲得收入,可以彌補的虧損數。
注意這里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由合并方在法定剩余彌補期限內【不得超過5年】承繼,但每年彌補的限額不超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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