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公司減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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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減資程序
1.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地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1)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公司法》對“債權人”未作限定,應解釋為公司的全部債權人,包括合同債權人和侵權債權人。除因債權人之故而無法通知的,公司均應予以通知。
4.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解釋】減資的具體方法主要有:(1)返還出資,即將股東已繳付的出資部分或者全部返還給股東;(2)減免出資義務,即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股東已認繳但未實繳的出資數額;(3)縮減股權,當公司因虧損而減資時,不向股東返還出資,而是注銷股東的一部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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