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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及檢查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
(二)稅務代理的特征
稅務代理具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償性、獨立性和確定性等特征。
1.公正性
稅務代理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必須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制度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理稅務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損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
2.自愿性
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采取的一種辦稅方式,無論是稅務代理人還是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是否委托稅務代理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3.有償性
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提供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
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
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可以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委托的各項涉稅事宜。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報告;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5.制作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9.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等。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四)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
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檢查權時,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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