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會計從業資格證將要取消的消息幾乎已成定局,但會計從業知識的作用是無可取代的。快來看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知識點:采購代理機構,你會了嗎?
【內容導航】:
一、供應商
二、采購代理機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財經法規》科目第四章財政法律制度
【知識點】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
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1)法定條件
《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6條):
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④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⑤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供應商的權利(8條)
①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權利;
②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信息的權利;
③自主、平等地參加政府采購競爭的權利;
④就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提出詢問、質疑和投訴的權利;
⑤自主、平等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權利;
⑥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保守其商業秘密的權利;
⑦監督政府采購依法公開、公正進行的權利;
⑧其他合法權利。
(3)供應商的義務(5條)
①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②按規定接受供應商資格審查,并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
③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滿足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正當要求;
④投標中標后,按規定程序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⑤其他法定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具備一定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而依法擁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1)采購代理機構的分類
采購代理機構分為一般采購代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
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主要負責分散采購的代理業務。
集中采購機構是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的法定代理機構,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
(2)采購代理機構的義務和責任
①依法開展代理采購活動并提供良好服務;
②依法發布采購信息;
③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④不得向采購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⑤其他法定義務和責任。
相關知識點,點擊財經法規


- 上一篇文章: 會計基礎知識學習《財經法規》:政府采購方式
- 下一篇文章: 會計基礎知識學習《財經法規》:政府采購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