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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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例題2·多選題】甲、乙雙方訂立協議,由甲作為名義股東,代為持有乙在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但投資收益由實際投資人乙享有。協議并無其他違法情形。后甲未經乙同意,將其代持的部分股權,以合理價格轉讓給丙公司的股東丁,丁對甲只是名義股東的事實并不知情。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乙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B.甲、乙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有效
C.若乙反對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則丁不能取得甲所轉讓的股權
D.即使乙反對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轉讓的股權
【答案】BD
【解析】(1)選項AB:實際出資人乙與名義股東甲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協議有效;(2)選項CD:名義股東甲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或者質押,只要受讓方丁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即使乙反對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丁亦合法取得該項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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