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同抗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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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乙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甲將自己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以支付貨款。甲在匯票的背書欄記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貨義務,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乙又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該背書行為為附條件的背書,背書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貨義務時,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C.背書上所附條件不產生匯票上的效力,乙無論交貨與否均取得票據權利
D.無論乙是否履行交貨義務,匯票背書轉讓后,丙均取得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C,D
【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答案解析 :
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乙無論交貨與否均取得票據權利,乙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后,丙取得票據權利。
提問: 同抗辯的區別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券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像這道題,如果乙不按期履行義務,甲作為直接債務人不能抗辯嗎?如果此推論正確,答案應選BD。 謝謝,期待您的解答。
回答:
?、俦硶綏l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如果條件生效,背書無效,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但實際上,乙是取得了票據權利的,所以所附的條件是無效的。)
?、谄睋鶆杖丝梢詫Σ宦男屑s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這個抗辯,是基于合同的約定,而不是票據上所附的條件。甲對乙的抗辯,是基于乙的違約,因為乙未履行交貨義務,所以甲可以此為由拒絕履行票據上的債務。
③我們再看選項B,乙在未履行交貨義務時,不得主張票據權利。這里正確的是可以主張票據權利,但是甲可以拒絕。而不是不得主張。 因為是否拒絕看甲。乙如果主張了,甲覺的乙可憐就不抗辯了,把錢給了也是可以的。 所以不是不得主張。正確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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