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關于出資形式的司法解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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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關于出資形式的司法解釋
6.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7.以債權出資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8.以股權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1)已被設立質權;
(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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