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可撤銷與效力待定
注冊會計師報名已經結束很久了,大家在緊張的學習之余一定要記得注會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為9月18日—9月30日、10月9日—10月11日。為了讓大家更從容應考,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注會考試科目經濟法精選答疑,希望大家抓緊時間,打好基礎。
提問: 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區別?
以及撤銷權和催告權是適用于可撤銷的還是待定的合同?
回答:
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如下表:
可撤銷合同 | ||
情形 | (1)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 (1)顯失公平的合同 (2)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3)欺詐、脅迫成立但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 |
效果 | 效力暫時不確定: (1)轉為有效:被代理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 (2)轉為無效: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包括明示、默示拒絕)、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人享有催告權 | 效力是確定的: (1)在撤銷之前,合同有效 (2)一旦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始無效" (3)撤銷權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有效 |
或許你現在已經有點累了,但是記住注會備考是馬拉松,現在行程過半,正是奠定勝利基礎的時候,將注冊會計師考試內容反復學習,不要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