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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提示承兌的期限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承兌成立刪除)
2.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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