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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
商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商業匯票的種類
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3.商業匯票的當事人
在商業承兌匯票中,匯票上的當事人有:
(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賣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買方;
(2)承兌人,出票人如果是賣方,承兌人為買方;出票人如果是買方,本人為承兌人;
(3)付款人,是買方的開戶銀行;
(4)收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賣方。
在銀行承兌匯票中,匯票上的當事人是:
(1)出票人是承兌申請人;
(2)付款人和承兌人是承兌行,即承兌申請人的開戶銀行;
(3)收款人是與出票人簽訂購銷合同的收款人,即賣方。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確定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下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3.商業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的內容主要包括:(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相對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未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
此外,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1)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
(2)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對匯票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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