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要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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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要約收購
1,要約的收購的承諾期是干嘛用的,是在要約收購報告中約定的么?
2,要約收購什么時算完成呀?完成后,將要約收購報告交給證券交易所就表示要約收購的整個過程都完成了么?
回答:
1、承諾期限是必須要在要約報告中約定的。在投資者發出的“要約”中,肯定有一個“承諾期限”,即受要約人(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應當在這個“承諾期限”內作出是否接受要約(賣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在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或許你現在已經有點累了,但是記住注會備考是馬拉松,現在行程過半,正是奠定勝利基礎的時候,將注冊會計師考試內容反復學習,不要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