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財產繼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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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財產繼承
【例題2·單選題】甲、乙、丙共同投資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對合伙人的資格取得或喪失未作約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因車禍去世,甲妻丁是唯一繼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丁自動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
B.經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
9月19日—9月30日、10月9日—10月11日
C.丁不能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只能由該企業向丁退還甲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丁自動成為有限合伙人,該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答案】B
【解析】(1)選項AB: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甲的妻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2)選項CD: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繼承人未取得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資格時,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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