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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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房產用途變化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1.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
2.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 | 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 |
特例:對于驗收前已經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當在出租出借當月 | |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納稅地點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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