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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銀行賬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有法定違法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2)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存在以下行為時:
1.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罰款;
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 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變更事項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
(3)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 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有以下法定違法行為:
1.違反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有以下法定違法行為:
1.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2.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3.違反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4.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5.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6.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應給予警告,并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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