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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多頭開戶。
(2)自主選擇原則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守法合規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應的規章制度。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4)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不需要核準的,應在開戶之后的法定期限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1.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
開戶時,由存款人填制開戶申請書,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于2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頒發開戶許可證;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由報送銀行轉送存款人。
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準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開戶許可證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請人保管;副本由申請人開戶銀行留存。
2.除上述賬戶之外的其他賬戶,實行備案制。由存款人提出開戶申請,銀行審查后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3.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4.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于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例如: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的。
開戶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1)項、第(2)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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