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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一)交接的范圍
1.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應與接管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3.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
4.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
(二)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請
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
2.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交接準備工作。(具體內容了解)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賬目的,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3.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內容了解)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5)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6)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及其他會計用品等,也必須交接清楚。
4.專人負責監交——直接上一級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同監交的情況:
(1)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
(2)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
(3)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其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誰經辦,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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