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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二)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
1.主體: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實施主體。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對象
(1)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1)是否按規定設置賬簿;
(2)所設賬簿是否合法;
(3)是否私設賬簿。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等。
【提示】沒有對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的監督,也沒有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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