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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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1. 有權立案的機關
在我國,有權立案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對軍內刑事案件有立案權的軍隊保衛部門和對罪犯在監獄內的犯罪有立案權的監獄。
2. 立案材料的來源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或獲得的材料;
(2)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3)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4)犯罪分子的自首;
(5)公民扭送。
【例題?多選題】刑事訴訟程序始于立案。根據規定,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有( )。
A.公安機關的直接發現
B.被害人的報案
C.仲裁裁決書
D.犯罪分子的自首
E.單位的舉報
【答案】ABDE
【解析】立案材料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渠道:(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或獲得的材料;(2)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3)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4)犯罪分子的自首;(5)公民扭送。
3. 處理立案材料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4. 立案監督
(1)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
(2)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理由通知后,應當在7日內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3)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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